常见问题
答 3︰ 特殊用途租契是指因应特定政策考虑而批出作指定用途的租契。由于特殊用途租契被排除在《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外,因此,它们在土地注册处登记册上会载有「特殊用途租契识别摘记」 (注 1) 以资识别,相关承租人会收到个别通知。有关特殊用途租契的完整清单,请参阅本署网页的相关部分。
(注 1: 在 2024 年 7 月 5 日《条例》生效前签立的特殊用途租契,特殊用途租契识别摘记会分两批作出:(i)于 2024 年 7 月 5 日(适用于在 2030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届满的特殊用途租契),以及(ii) 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 (适用于在 2031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届满的特殊用途租契)。对于在 2024 年 7 月 5 日条例生效当日或之后签立的特殊用途租契,特殊用途租契识别摘记会于该租契在土地注册处登记之日作出。)
答 4︰《条例》只精简一般用途租契的续期手续,并不影响政府全权酌情决定是否为一般用途租契续期或不续期。
一般用途租契是指涉及一般商业、住宅及工业用途的租契,一般而言,政府均会予以续期,除非个别租契因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不应获续期(例如有严重违契情况而屡劝不改)。为免生疑问,不为租契续期的理由,并不包括土地须收回作公共用途。
答 5︰ 续期公告一般会在适用租契期满前六年,在政府宪报刊登,续期公告会列明在特定届满时间范围内到期的所有适用租契,除非被列于同日刊登的「不予续期列表」内,否则将会按照《条例》续期。续期公告及不予续期列表亦会上载于本署网页的相关部分,并会在一份中文报章及一份英文报章各刊登一次。
地政总署一般会在每个历年年底的政府宪报刊登「续期公告」及「不予续期列表」,详情如下:
刊宪日期 | 涵盖的租契特定届满时间范围 (一般为一个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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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7 月 5 日 | 2024 年 7 月 5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 |
2024 年 12 月底 | 203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2025 年 12 月底 | 2032 年 1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 |
2026 年 12 月底 | 203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2027 年 12 月底 | 203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如此类推) |
答 7︰ 根据《条例》获续期的适用租契,将自该租契的届满日期翌日起续期 50 年,毋须补缴地价,惟须于续期后每年缴纳相当于每年评估的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的地租。除了加入以下标准条款以加强对违规用途或发展的管制外,其他租契条款将维持不变:
- 赋权政府可进入和巡查租契地段以调查有否违契;
- 如承租人不遵从《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和《建筑物条例》(第 123 章),政府可根据地契采取执管行动;以及
- 政府在承租人违契的情况下,可重收整个或部分地段(即不一定是整个地段)。
答 9︰ 如适用租契获续期公告续期,承租人可于「续期公告」刊登后一年内(注 2),填妥选不续期备忘录及将该备忘录交付土地注册处注册,以选择租契不续期。在此之前,承租人应按《条例》第9条的规定取得所有业权人、该租契的权益持有人及享有该土地权益的人士的同意,并不影响他与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的其他合约承诺。
(注 2:如租契于 2030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届满(即相关续期公告已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刊宪),希望选择不续期的承租人,须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当日或之前向土地注册处提交选不续期备忘录。)
答 12︰ 如果您被告知您的租契是特殊用途租契,该续期将会根据既定机制个别考虑,即在《条例》之外处理。假如承租人不同意租契被识别为特殊用途租契,他可于识别日期的一年内向地政总署提出覆检申请。地政总署会尽力在六个月内通知承租人覆检结果(除非情况复杂需要额外时间)。详情请参阅本署网页的覆检指引。
在处理特殊用途租契时,地政总署会先咨询相关政策局决定应否续期(例如须考虑原先批出租契时的政策考虑是否仍然适用)。如租契获相关政策局支持予以续期,则会考虑其续期的条款。如租契获政府续期,地政总署会透过合约形式处理,与承租人协定双方同意的条款及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