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地政总署持有的物业
无主物业
地政总署代政府管理若干土地物业,包括公司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 32 章)或《公司条例》(第 622 章)解散的无主物业。
政府物业
地政总署亦代政府管理若干土地物业,包括契约期满的物业;因前业主失责,以致物业转归财政司司长法团及由政府重收的地段;以及收回或交还的建筑物。
地政总署代政府管理若干土地物业,包括公司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 32 章)或《公司条例》(第 622 章)解散的无主物业。
地政总署亦代政府管理若干土地物业,包括契约期满的物业;因前业主失责,以致物业转归财政司司长法团及由政府重收的地段;以及收回或交还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