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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政府对个别租契不予续期决定申请覆检的指引

  1. 申请期限
    自「不予续期列表」的刊宪日起 1 年内。
  2. 申请人的资格
    申请人须证明其是有关地段的承租人、注册拥有人或其书面授权可代表其行事的代表。若该地段涉及多人共同拥有,则由所有共同拥有人(包括所有衡平法权益人,例如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买卖合约签署人、遗嘱执行人等)共同申请。
  3. 申请人需提交的证明文件 / 资料
    ‐    地段编号
    ‐    租契届满日期
    ‐    覆核理由,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认为租契应予续期的原因
    ‐    承租人或注册拥有人的身份证明、代表的书面授权(如有)
  4. 处理申请所需时间
    地政总署会考虑覆检申请,并一般会在收到有效申请后 6 个月内通知申请人覆检决定。个别较复杂的个案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处理,但署方会尽量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处理。
  5. 覆检获批后的程序
    如申请个案经覆检后获地政总署批准有关适用租契续期,地政总署将按《政府租契续期条例》 (下称《条例》)第 11 条为该适用租契在宪报刊登「剔出不予续期列表公告」,犹如该租契从来没有在有关「不予续期列表」内指明,即表示该租契将按《条例》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