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政府对个别租契不予续期决定申请覆检的指引
- 申请期限
自「不予续期列表」的刊宪日起 1 年内。 - 申请人的资格
申请人须证明其是有关地段的承租人、注册拥有人或其书面授权可代表其行事的代表。若该地段涉及多人共同拥有,则由所有共同拥有人(包括所有衡平法权益人,例如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买卖合约签署人、遗嘱执行人等)共同申请。 - 申请人需提交的证明文件 / 资料
‐ 地段编号
‐ 租契届满日期
‐ 覆核理由,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认为租契应予续期的原因
‐ 承租人或注册拥有人的身份证明、代表的书面授权(如有) - 处理申请所需时间
地政总署会考虑覆检申请,并一般会在收到有效申请后 6 个月内通知申请人覆检决定。个别较复杂的个案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处理,但署方会尽量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处理。 - 覆检获批后的程序
如申请个案经覆检后获地政总署批准有关适用租契续期,地政总署将按《政府租契续期条例》 (下称《条例》)第 11 条为该适用租契在宪报刊登「剔出不予续期列表公告」,犹如该租契从来没有在有关「不予续期列表」内指明,即表示该租契将按《条例》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