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建屋合作社计划(合作社计划)是旧形式的公务员房屋福利。根据合作社计划,当时政府当局以优惠地价批出土地,并提供政府贷款,令合资格的公务员可透过成立合作社兴建住宅楼宇(合作社楼宇)。优惠地价是有关土地当时十足市值的三分一。有关土地及楼宇的法定业权由相关合作社持有,合作社社员只有权使用有关单位。
为使个别合作社社员取得有关单位的法定业权,合作社得到百分之七十五的社员同意,便可以根据「修订官地租契办法」申请解散,但有关土地及楼宇必须受明确的转让限制约束。个别合作社社员继而可透过转让契据取得其物业及土地的业权。
在成立业主立案法团後,已经取得有关合作社楼宇单位业权的业主可提出申请撤销地契列明的转让限制,以及缴付尚欠的三分之二土地补价。有关申请表格和撤销转让限制程序及预计所需时间,可参阅申请表格及单张详情。
政府在 2020 年 6 月检视了有关合作社计划物业撤销转让限制的土地补价评估基础,决定接受一般按地契条款内订明「现有用途土地价值」基础评估。但若在地政总署收到撤销转让限制申请当日或之前,有人现正/已经根据《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第 545 章)的条文,向土地审裁处提交「申请通知书」,要求作出一项为重新发展该物业所在地段而强制售卖该地段的命令,该评估基础则不适用。有关已检视的土地补价评估基础的详情,可参阅土地补价评估基础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