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的土地租契(下称「地契」),所有物业业权人均有责任缴纳地税。下列为规管地税的有关条例:
- 《地税及地价(分摊)条例》[第 125 章]
- 此条例订定同一地段的个别权益业权人分摊地税的条款。
- 《政府租契条例》[第 40 章]
- 此条例订明如何就有权再续一个年期的地契厘定续期后所须缴纳的地税。
- 《新界(可续期政府租契)条例》[第 152 章]
- 此条例订明如何就某些于一九七三年六月三十日届满的新界土地地契厘定续期后所须缴纳的地税。
- 《新界土地契约(续期)条例》[第 150 章]
- 此条例订明如何就某些获续期至二O四七年六月三十日的新界土地地契厘定续期后所须缴纳的地税。
- 《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第 515 章]
- 此条例订明如何就某些年期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的地契评估和征收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