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政府租契续期条例》(第 648 章)(下称《条例》)已于 2024 年 7 月 5 日生效。《条例》只精简租契续期手续,并不改变现行土地契约续期政策。根据 1997 年 7 月公布并沿用至今的土地政策,政府可全权酌情决定租契是否续期。
适用范围
《条例》的新续期机制适用于在 2024 年 7 月 5 日或之后到期而没有续期权利的租契 (下称「适用租契」),短期租约及特殊用途租契除外。换言之,一般商业、住宅、工业用途租契均受条例涵盖。
地政总署会在《条例》以外继续透过合约形式处理短期租约及特殊用途租契的续约或续期事宜。有关短期租约,请参阅本署网页有关短期租约的部分。有关特殊用途租契,请参阅本署网页的相关部分。
租契续期机制
地政总署一般会在适用租契期满前六年,在政府宪报刊登「续期公告」,表明在指明的租契届满时间范围内到期的所有适用租契,除非租契于同日刊登的「不予续期列表」中列明,否则将会按照《条例》续期。
首份「续期公告」已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刊宪,涵盖该日起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届满的租契。此后,地政总署会在每年年底的宪报刊登「续期公告」及「不予续期列表」(示例见以下附表),亦会上载至本署网页。
附表:
刊宪日期 | 涵盖的特定租契届满时间范围 |
---|---|
2024 年 7 月 5 日 | 2024 年 7 月 5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 |
2024 年 12 月底 | 203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2025 年 12 月底 | 2032 年 1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 |
2026 年 12 月底 | 203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2027 年 12 月底 | 203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如此类推) |
续期条款
根据《条例》透过「续期公告」获得续期的适用租契,将自该租契的届满日期翌日起续期 50 年,无须补缴地价,惟业权人须于续期后每年缴纳相当于每年评估的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的地租。原有租契条款维持不变,但会按《条例》加入标准条款以加强对违规用途或发展的管制。
产权负担、权益及权利原状过渡
《条例》订明,适用租契原有的产权负担、权益及权利,例如按揭、业主立案法团、大厦公契等,将顺利过渡至续期的年期而不受影响 (除非相关合约文书另外订有其他安排)。
如何知悉租契是否续期
根据《条例》的精简设计,获续期的适用租契不会逐一列于「续期公告」,只有不予续期的适用租契则会逐一列于「不予续期列表」。
如某租契符合以下所有情况,即可确定租契按《条例》获得续期 –
- 涵盖该租契届满日期的「续期公告」已刊宪 (可在本署网页查阅);
- 该租契在土地注册处登记册上没有「特殊用途租契识别摘记」(这表示租契属《条例》下的适用租契);及
- 该租契没有被列于同日刊宪的「不予续期列表」(亦可在本署网页查阅)。
适用租契不获续期的情况并不常见。如有,地政总署将採取以下额外措施通知业权人:向业权人个别发信通知,在租契的土地註册处登记册上註册「不予续期列表」,以及在该土地或附近的显眼处张贴「不予续期列表」。
精简机制履行合约精神 – 承租人有权选择租契不续期
《条例》旨在以更精简及有效率的方式为租契续期,不影响租契合约方可选择不续期的意愿。
如适用租契获「续期公告」续期,但业权人希望选择不续期,可根据《条例》第 9 条于「续期公告」刊登后一年内,填妥指定格式的「选不续期备忘录」(表格载于本署网页)并交付予土地注册处,以注册于土地登记册。如租契被涵盖在 2024 年 7 月 5 日刊宪的首份「续期公告」,即于 2030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到期的租契,其选不续期的期限则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在作出决定前,业权人应确保其选不续期的决定不影响他与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的其他合约承诺。参与土地物业交易的人士亦应留意适用租契的业权人有选不续期的权利,并采取适当措施保障自身权益。
另一方面,政府根据 1997 年 7 月公布并沿用至今的土地政策,可全权酌情决定租契是否续期。政府一般会为适用租契续期,除非在罕见情况下个别租契可能因公众利益考虑不获续期(即租契列于「不予续期列表」内)。如业权人对有关决定有异议,可在不予续期列表公布后一年内向地政总署提出覆检申请,详情请参阅载于本署网页的指引。
资源
‐ 单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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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推广资讯包
「续期公告」及「不予续期列表」
‐ 根据《 政府租契续期条例 》刊登的政府公告
(涵盖 2024 年 7 月 5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的适用租契)
表格及指引
‐ 根据《条例》第 9(2)条指明的表格(「选不续期备忘录」)
‐ 就政府不予续期决定申请覆检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