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补偿金额
评估收地及其他法定申索的补偿金额以及相关的农地及屋地特惠补偿率
估价组负责审核因收回和临时占用土地,又或终止土地权益,而评估的法定补偿金额。
因收回土地或终止相关权益而发放的法定补偿,一般而言,会根据公开市场价值评估。视乎相关法例的条文而定,在评估补偿金额时,也会参考受影响权益的重建价值或现有用途价值。此外,估价组亦会审核就建筑物或土地被收回 所引致业务损失而提出的申索,包括经由分区地政处及其他特别职务组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所提交的经评估补偿金额的申索。
以下条例就法定补偿订明各类申索项目及机制:
(I) | 涉及收回土地或权益/给予补偿的条例举隅: | |
(a) | 《收回土地条例》(第 124 章) | |
(b) | 《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第 370 章) | |
(c) | 《铁路条例》(第 519 章) | |
(II) | 涉及补偿被终绝权利的条例举隅: | |
(a) | 《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第 127 章) | |
(b) | 《香港机场(障碍管制)条例》(第 301 章) |
此外,政府收回新界土地的特惠补偿率,估价组负责每半年检讨一次。关于现行和过去的特惠补偿率,请参阅连结所载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