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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政府识别租契为特殊用途租契申请覆检的指引

  1. 申请期限
    自租契被识别为特殊用途租契的识别日期起 1 年内(仅适用于 2024 年 7 月 5 日之前签立的特殊用途租契 
  2. 申请人的资格
    申请人须证明其是有关地段的承租人、注册拥有人或其书面授权可代表其行事的代表。若该地段涉及多人共同拥有,则由所有共同拥有人(包括所有衡平法权益人,例如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买卖合约签署人、遗嘱执行人等)共同申请。
  3. 申请人需提交的证明文件 / 资料
    ‐        地段编号
    ‐        租契届满日期
    ‐        覆检理由,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认为租契不是特殊用途租契的原因及地段的相关历史背景
    ‐        承租人或注册拥有人的身份证明、代表的书面授权(如有)
  4. 处理申请所需时间
    地政总署会与相关政策局考虑覆检申请,并一般会在收到有效申请后 6 个月内通知申请人覆核决定。个别较复杂的个案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处理,但署方会尽量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处理。
  5. 覆检获批后的程序
    如申请个案经覆检后获地政总署及相关政策局同意不识别为特殊用途租契,地政总署将按《政府租契续期条例》(下称《条例》)第5(1)条,在该租契备存于土地注册处的登记册作出「特殊用途租契取消摘记」,以取消「特殊用途租契识别摘记」,使该租契成为《条例》的适用租契(视为在续期公告的刊登日期不属特殊用途租契的租契),以及按照《条例》的新机制处理其续期或不续期的手续。

注 :

在 2024 年 7 月 5 日或之后签立的特殊用途租契,签立时获政府及承租人双方确认为特殊用途租契,所以覆检机制并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