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农地上的违契构筑物
一般资料
除了其他土地行政工作外,地政总署亦负起执行契约条款的职责。
新界不少土地均属集体政府租契内由私人持有的「旧批约地段」,分类为「农地」。未经批准在私人农地上搭建构筑物,即属违反地契条款。
如发现有违反契约条件的情况,地政总署可采取适当的执行契约条款行动。地政总署通常会发出警告信,要求有关业主在指定时限内纠正违契情况。如业主没有在限期前作出纠正,地政总署可把警告信在土地注册处注册(俗称「钉契」)。如违契情况严重,例如对公众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致使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地政总署可重收有关地段或把相关权益转归政府。
地契属私人契约,地政总署是以地主身分作为契约一方执行地契条款。地政总署以此身分采取的行动并不涉及检控。
相关公报
连接政府新闻处网站的新闻公报的超连结如下:
- 在 2014 年 3 月 26 日发放的「立法会二十二题:私人土地上作住宅用途的违例构筑物」
- 在 2014 年 5 月 29 日发放的「地政总署加强对私人农地上违契构筑物的执管行动(附图)」
- 在 2014 年 10 月 27 日发放的「地政总署加强对私人农地违契构筑物的执管行动和宣传教育」
- 在 2015 年 8 月 12 日发放的「地政总署继续打击私人农地上违契搭建构筑物情况」
- 在 2017 年 4 月 24 日发放的「地政总署继续打击私人农地上违契搭建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