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制裁命令
凡依据《土地测量条例》(第 473 章) 委任的纪律审裁委员会根据该条例第 25(1)条作出命令,除受其他条款约束,该条例第 26 条规定土地测量师注册委员会须将该命令或在上诉时被更改的该命令(如该命令经如此更改)在每日行销于香港的中英文报章最少各 1 份发布;及可将该命令或在上诉时被更改的该命令(如该命令经如此更改)在委员会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刊物上发布,或以委员会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方式发布。
纪律审裁委员会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的命令
依据土地测量师注册委员会的决定,上项命令于2024年5月22日在南华早报、星岛日报及明报发布。
同日开始,该命令亦在本网页发布,为期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