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內容

紀律制裁命令

凡依據《土地測量條例》(第 473 章) 委任的紀律審裁委員會根據該條例第 25(1)條作出命令,除受其他條款約束,該條例第 26 條規定土地測量師註冊委員會須將該命令或在上訴時被更改的該命令(如該命令經如此更改)在每日行銷於香港的中英文報章最少各 1 份發布;及可將該命令或在上訴時被更改的該命令(如該命令經如此更改)在委員會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刊物上發布,或以委員會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方式發布。

紀律審裁委員會於2023年6月21日作出的命令 

依據土地測量師註冊委員會的決定,上項命令於2024年5月22日在南華早報、星島日報及明報發布。
同日開始,該命令亦在本網頁發布,為期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