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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豁免租契条件简介

目录

  1. 前言
  2. 豁免书的作用及性质
  3. 申请豁免书的手续
  4. 处理豁免书申请的程序
  5. 评定豁免限制费用的准则
  6. 查询

附件 I豁免书个案适用申请表格

本小册子内容同时载于地政总署的网页


1 前言

  • 本小册子旨在介绍申请暂时豁免租契条件的程序,及简略解释豁免限制的收费的评定准则。
  • 本署无意藉本小册子造成任何法律权利或义务。本小册子的作用在于解释政府现行处理豁免书申请的政策重点。
  • 进行租契条件规定以外的任何事项,必须事先取得地政总署的批准,否则政府可对物业采取执行契约条款行动。

2 豁免书的作用及性质

  • 豁免书是地政总署发出的暂时批准,以放宽政府租契或土地批约的限制。
  • 香港所有私人物业均受到政府批出的租契规管。一般而言,租契对土地或建筑物的用途都定有限制。倘契约持有人打算在短暂期间内进行不符租契条件的活动,应向地政总署申请豁免书,要求暂时放宽租契的限制。 豁免书申请如获批准,政府作为业主会要求契约持有人缴付若干费用,以反映有关物业在豁免期间内所增加的价值。政府并可能对物业的新用途施加相关的额外条件。
  • 广义而言,豁免书可分为两类:
    • 关于土地的豁免书
      例如放宽农地的用途限制或准许在其上兴建构筑物;
    • 关于建筑物的豁免书
      例如准许在工业建筑物内进行商业活动。
  • 豁免期通常为一年,其后按季续期,直至政府或契约持有人给予对方三个月的通知,终止豁免为止。政府间或批出豁免期较长的豁免书,最长为期三年,延长豁免期须经政府批准。

3 申请豁免书的手续

申请豁免书,申请人须:

  • 为有关物业的注册业主或其获授权人;及
  • 填写标准豁免书申请表格。市民可到地政总署属下任何地政处免费索取表格,亦可在地政总署的网页下载。申请表格样本载于附件 I;及
  • 将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申请表格上列明的所有证明文件交回有关的地政处处理。

4 处理豁免书申请的程序

  • 政府规定所有豁免书申请均须由有关物业的注册业主或其获授权人提交。
  • 收到豁免书申请后,地政总署会咨询有关政府部门。咨询程序通常需时约三个星期。
  • 倘有关物业位于认可乡村的附近或扩展区范围内,政府会将公告张贴在有关的乡村及将公告送交乡事委员会,以确定当地居民是否反对有关申请。
  • 倘申请获得批准,地政总署会评定豁免限制费用,并会发出基本条款建议函件给申请人,说明豁免期的期限、豁免限制费用的数额、行政费及应缴的按金等。申请人须在函件指定的限期内表示接受该等基本条款,方会获发正式的豁免书函件。
  • 倘申请人拟对评定的豁免限制费用数额提出上诉,可向地政总署提交上诉书。如有需要,申请人可就评定豁免限制费用的事宜,咨询注册专业测量师的意见。上诉会交由地政总署的估价组决定。
  • 申请人接纳建议并缴付所需费用后,地政总署会发出豁免书函件,供申请人签立。已签立的豁免书函件的核证副本会以注册摘要的方式在土地注册处注册。
  • 倘申请不获批准,地政总署会发信给申请人,解释不批准的原因。

5 评定豁免限制费用的准则

  • 根据现行的政策,两类豁免书的豁免限制费用的评定准则如下:-
    • 关于土地的豁免书 -

      批出豁免书前的租契限制,与批出豁免书后的租契限制有所不同,造成土地的十足市场租值出现差别。一般而言,豁免限制费用就是根据这个租值差别的年差额而征收。

    • 关于建筑物的豁免书 -

      处所在获发豁免书函件前的租契限制,与在获发豁免书函件后的租契限制有所变化,造成十足市场租值出现差别。豁免限制费用通常相当于这个租值差别的年差额。

  • 符合特定准则的某些指定用途,豁免限制费用会按照标准收费率征收。标准收费率根据不同土地或处所的市场租值而厘定。无论豁免限制费用是按照个别情况而厘定,还是按照标准收费率而计算,都会根据豁免书开列的条款及条件,以及/或部门当时的政策及常规,不时检讨。

6 查询

  • 申请人可向地政总署属下的十二个地政处查询申请手续的详细资料。

港岛东区地政处

香港湾仔
轩尼诗道 130 号
修顿中心 3 楼及 19 楼
电话: 28351684 传真: 28344324

港岛西及南区地政处

香港湾仔
轩尼诗道 130 号
修顿中心 3 楼、5 楼、19 楼及 20 楼
电话: 28351711 传真: 28331945

九龙东区地政处

九龙油麻地海庭道 11 号
西九龙政府合署南座 4 楼
电话: 38427450 传真: 27825061

九龙西区地政处

九龙油麻地海庭道 11 号
西九龙政府合署南座 4 楼
电话: 38427450 传真: 27825061

离岛地政处

香港中区统一码头道 38 号
海港政府大楼 19 楼
电话: 28524265 传真: 28505104

北区地政处

新界粉岭璧峰路 3 号
北区政府合署 6 楼
电话: 26751502 传真: 26759224

西贡地政处

新界西贡亲民街 34 号
西贡政府合署 3 楼及 4 楼
电话: 27917019 传真: 27920706

沙田地政处

新界沙田
上禾輋路 1 号
沙田政府合署 11 楼
电话: 26841100 传真: 26024093

大埔地政处

新界大埔
汀角路
大埔政府合署 1 楼
电话: 26541263 传真: 26509896

荃湾葵青地政处

新界荃湾
青山公路 174 至 208 号
荃湾地铁站停车场大厦 10 楼及 11 楼
电话: 24021164 传真: 24150703 / 24120505

屯门地政处

新界屯门屯喜路 1 号
屯门政府合署 6 楼及 7 楼
电话: 24511176 传真: 24590795

元朗地政处

新界元朗桥乐坊 2 号
元朗政府合署 9 楼至 11 楼
电话: 24433573 传真: 24733134
 

附件 I

样本

豁免书个案适用申请表格

___________ 地政处

注意:

  1. 本表格须以中文或英文填写,一式两份。
  2. 本表格须由有关地段/物业的所有业主(包括有关地段/物业买卖合约上名列的准买家)或有关地段/物业业主的受託人或遗产管理人或遗产代理人填写及签署
  3. 填妥后,可将表格寄回或亲自交回地政总署属下的有关地政处。
  4. 应保留一份填妥的表格,以备参考。
  5. 政府不一定接纳任何一份提交的申请。

致︰_________ 地政专员

本人/我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姓名){〔为(地段第 _______________ 号/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物业)*的(全权业主/共同业主)*〕或〔为(地段第 ______________ 号/位于 ______________ 的物业)*的业主的(受託人/遗产管理人/遗产代理人/其他(请说明)______________ )*〕}*。现谨申请豁免书,豁免规管(地段第 ______________ 号/位于 ______________ 的物业)*的(租契/ ______________ 条件中特别条件第 ______________ 条/新批约第 ______________ 号中特别条件第 ______________条)*所载的(用途限制/其他限制(请说明) ______________ )*,俾使(上述地段/物业/上述地段/物业的一部分)*可作〔( ______________ 用途)或(其他(请说明) ______________ )〕*。〔本人/本人的租户*是在政府发展计划下受收回土地或清拆行动影响的业务经营者(计划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清拆前登记的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为方便你考虑本人/我们的申请,本人/我们附上下列文件,以供参考:

  1. 一份载有上述地段/物业现时业权资料的电脑印製本的普通副本;
  2. 一份或多份信託契据/授权书/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的核证真实副本(如适用);
  3. 一份申请人的商业登记证影印本(如适用);
  4. 城市规划委员会发出的规划批准(如有的话);
  5. 建议计划的(建筑图则/地盘平整工程图则/渠务工程图则)*(如有的话)。
  6. 清拆前登记通告/清拆前登记编号的相片;及/或贵署/其他政府部门发出的 通告/信证明本人/本人的租户*是在政府发展计划下受收回土地或清拆行 动影响的业务经营者(如适用)。

本人/我们明白如不提供足够的文件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所需文件或资料,地政总署可能无法处理本人/我们的申请。谨此确认,地政总署可在适当和有需要时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或召开会议,以釐清本申请的各方面事宜。

本人/我们现声明、确认、知悉并同意,在本申请表内提供的所有详情和资料,以及这宗申请用作依据的所有详情和资料,在各方面均属真确无讹。本人/我们没有隐瞒本申请表要求的任何资料,也没有提供任何误导的资料。

本人/我们并明确表示知悉,地政总署在处理本人/我们的上述申请时,会使用本人/我们在本豁免书申请表格上提供的个人资料。

本人/我们现授权地政总署,向获该署凭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适当的政府部门及任何其他团体、组织或人士,披露本人/我们在本申请表格上提供的个人资料及随申请表夹附的文件,以获取在政策上或任何其他方面视为与本人/我们的申请有关的资料。

本人/我们进一步授权、指示及要求任何由地政总署接洽的政府部门或其他团体,提供任何及所有该署要求的资料。

申请人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身分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姓名(请用正楷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删去不适用者

 

附录 I

个人资料用途注释

收集资料目的

以本表格提供的个人资料将由地政总署作考虑及处理有关的豁免书申请用途。

阁下必须提供本申请表要求的个人资料。如果不提供相关个人资料,地政总署可能无法处理本申请表。

资料转予人士类别 本署可能会为上述目的,向其他政府决策局/部门披露你以本表格提供的个人资料。
查阅个人资料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 18 及第 22 条,以及该条例附表 1 第 6 原则,个人资料当事人有权要求查阅和改正个人资料。查阅权利包括在缴付适用收费后,有权索取在本申请表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的副本。
查询

有关所收集个人资料的查询,包括查阅及改正个人资料的要求,可向以下人员提出:

香港北角渣华道 333 号
北角政府合署 20 楼
地政总署
部门个人资料管制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