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豁免租契條件簡介
目錄
- 前言
- 豁免書的作用及性質
- 申請豁免書的手續
- 處理豁免書申請的程序
- 評定豁免限制費用的準則
- 查詢
附件 I 豁免書個案適用申請表格
本小冊子內容同時載於地政總署的網頁
1 前言
- 本小冊子旨在介紹申請暫時豁免租契條件的程序,及簡略解釋豁免限制的收費的評定準則。
- 本署無意藉本小冊子造成任何法律權利或義務。本小冊子的作用在於解釋政府現行處理豁免書申請的政策重點。
- 進行租契條件規定以外的任何事項,必須事先取得地政總署的批准,否則政府可對物業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
2 豁免書的作用及性質
- 豁免書是地政總署發出的暫時批准,以放寬政府租契或土地批約的限制。
- 香港所有私人物業均受到政府批出的租契規管。一般而言,租契對土地或建築物的用途都定有限制。倘契約持有人打算在短暫期間內進行不符租契條件的活動,應向地政總署申請豁免書,要求暫時放寬租契的限制。 豁免書申請如獲批准,政府作為業主會要求契約持有人繳付若干費用,以反映有關物業在豁免期間內所增加的價值。政府並可能對物業的新用途施加相關的額外條件。
- 廣義而言,豁免書可分為兩類:
- 關於土地的豁免書
例如放寬農地的用途限制或准許在其上興建構築物;
及 - 關於建築物的豁免書
例如准許在工業建築物內進行商業活動。
- 關於土地的豁免書
- 豁免期通常為一年,其後按季續期,直至政府或契約持有人給予對方三個月的通知,終止豁免為止。政府間或批出豁免期較長的豁免書,最長為期三年,延長豁免期須經政府批准。
3 申請豁免書的手續
申請豁免書,申請人須:
- 為有關物業的註冊業主或其獲授權人;及
- 填寫標準豁免書申請表格。市民可到地政總署屬下任何地政處免費索取表格,亦可在地政總署的網頁下載。申請表格樣本載於附件 I;及
- 將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申請表格上列明的所有證明文件交回有關的地政處處理。
4 處理豁免書申請的程序
- 政府規定所有豁免書申請均須由有關物業的註冊業主或其獲授權人提交。
- 收到豁免書申請後,地政總署會諮詢有關政府部門。諮詢程序通常需時約三個星期。
- 倘有關物業位於認可鄉村的附近或擴展區範圍內,政府會將公告張貼在有關的鄉村及將公告送交鄉事委員會,以確定當地居民是否反對有關申請。
- 倘申請獲得批准,地政總署會評定豁免限制費用,並會發出基本條款建議函件給申請人,說明豁免期的期限、豁免限制費用的數額、行政費及應繳的按金等。申請人須在函件指定的限期內表示接受該等基本條款,方會獲發正式的豁免書函件。
- 倘申請人擬對評定的豁免限制費用數額提出上訴,可向地政總署提交上訴書。如有需要,申請人可就評定豁免限制費用的事宜,諮詢註冊專業測量師的意見。上訴會交由地政總署的估價組決定。
- 申請人接納建議並繳付所需費用後,地政總署會發出豁免書函件,供申請人簽立。已簽立的豁免書函件的核證副本會以註冊摘要的方式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 倘申請不獲批准,地政總署會發信給申請人,解釋不批准的原因。
5 評定豁免限制費用的準則
- 根據現行的政策,兩類豁免書的豁免限制費用的評定準則如下:-
- 關於土地的豁免書 -
批出豁免書前的租契限制,與批出豁免書後的租契限制有所不同,造成土地的十足市場租值出現差別。一般而言,豁免限制費用就是根據這個租值差別的年差額而徵收。
- 關於建築物的豁免書 -
處所在獲發豁免書函件前的租契限制,與在獲發豁免書函件後的租契限制有所變化,造成十足市場租值出現差別。豁免限制費用通常相當於這個租值差別的年差額。
- 關於土地的豁免書 -
- 符合特定準則的某些指定用途,豁免限制費用會按照標準收費率徵收。標準收費率根據不同土地或處所的市場租值而釐定。無論豁免限制費用是按照個別情況而釐定,還是按照標準收費率而計算,都會根據豁免書開列的條款及條件,以及/或部門當時的政策及常規,不時檢討。
6 查詢
- 申請人可向地政總署屬下的十二個地政處查詢申請手續的詳細資料。
港島東區地政處
軒尼詩道 130 號
修頓中心 3 樓及 19 樓
電話: 28351684 傳真: 28344324
港島西及南區地政處
軒尼詩道 130 號
修頓中心 3 樓、5 樓、19 樓及 20 樓
電話: 28351711 傳真: 28331945
九龍東區地政處
西九龍政府合署南座 4 樓
電話: 38427450 傳真: 27825061
九龍西區地政處
西九龍政府合署南座 4 樓
電話: 38427450 傳真: 27825061
離島地政處
海港政府大樓 19 樓
電話: 28524265 傳真: 28505104
北區地政處
北區政府合署 6 樓
電話: 26751502 傳真: 26759224
西貢地政處
西貢政府合署 3 樓及 4 樓
電話: 27917019 傳真: 27920706
沙田地政處
上禾輋路 1 號
沙田政府合署 11 樓
電話: 26841100 傳真: 26024093
大埔地政處
汀角路
大埔政府合署 1 樓
電話: 26541263 傳真: 26509896
荃灣葵青地政處
青山公路 174 至 208 號
荃灣地鐵站停車場大廈 10 樓及 11 樓
電話: 24021164 傳真: 24150703 / 24120505
屯門地政處
屯門政府合署 6 樓及 7 樓
電話: 24511176 傳真: 24590795
元朗地政處
元朗政府合署 9 樓至 11 樓
電話: 24433573 傳真: 24733134
附件 I
樣本
豁免書個案適用申請表格
___________ 地政處
注意:
- 本表格須以中文或英文填寫,一式兩份。
- 本表格須由有關地段/物業的所有業主(包括有關地段/物業買賣合約上名列的準買家)或有關地段/物業業主的受託人或遺產管理人或遺產代理人填寫及簽署
- 填妥後,可將表格寄回或親自交回地政總署屬下的有關地政處。
- 應保留一份填妥的表格,以備參考。
- 政府不一定接納任何一份提交的申請。
致︰_________ 地政專員
本人/我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姓名){〔為(地段第 _______________ 號/位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物業)*的(全權業主/共同業主)*〕或〔為(地段第 ______________ 號/位於 ______________ 的物業)*的業主的(受託人/遺產管理人/遺產代理人/其他(請說明)______________ )*〕}*。現謹申請豁免書,豁免規管(地段第 ______________ 號/位於 ______________ 的物業)*的(租契/ ______________ 條件中特別條件第 ______________ 條/新批約第 ______________ 號中特別條件第 ______________條)*所載的(用途限制/其他限制(請說明) ______________ )*,俾使(上述地段/物業/上述地段/物業的一部分)*可作〔( ______________ 用途)或(其他(請說明) ______________ )〕*。〔本人/本人的租戶*是在政府發展計劃下受收回土地或清拆行動影響的業務經營者(計劃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於清拆前登記的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為方便你考慮本人/我們的申請,本人/我們附上下列文件,以供參考:
- 一份載有上述地段/物業現時業權資料的電腦印製本的普通副本;
- 一份或多份信託契據/授權書/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的核證真實副本(如適用);
- 一份申請人的商業登記證影印本(如適用);
- 城市規劃委員會發出的規劃批准(如有的話);
- 建議計劃的(建築圖則/地盤平整工程圖則/渠務工程圖則)*(如有的話)。
- 清拆前登記通告/清拆前登記編號的相片;及/或貴署/其他政府部門發出的 通告/信證明本人/本人的租戶*是在政府發展計劃下受收回土地或清拆行 動影響的業務經營者(如適用)。
本人/我們明白如不提供足夠的文件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上述所需文件或資料,地政總署可能無法處理本人/我們的申請。謹此確認,地政總署可在適當和有需要時要求提供進一步資料或召開會議,以釐清本申請的各方面事宜。
本人/我們現聲明、確認、知悉並同意,在本申請表內提供的所有詳情和資料,以及這宗申請用作依據的所有詳情和資料,在各方面均屬真確無訛。本人/我們沒有隱瞞本申請表要求的任何資料,也沒有提供任何誤導的資料。
本人/我們並明確表示知悉,地政總署在處理本人/我們的上述申請時,會使用本人/我們在本豁免書申請表格上提供的個人資料。
本人/我們現授權地政總署,向獲該署憑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認為適當的政府部門及任何其他團體、組織或人士,披露本人/我們在本申請表格上提供的個人資料及隨申請表夾附的文件,以獲取在政策上或任何其他方面視為與本人/我們的申請有關的資料。
本人/我們進一步授權、指示及要求任何由地政總署接洽的政府部門或其他團體,提供任何及所有該署要求的資料。
申請人簽署: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香港身分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 |
申請人姓名(請用正楷填寫):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地址: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電話號碼: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日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刪去不適用者
附錄 I
個人資料用途註釋
收集資料目的 |
以本表格提供的個人資料將由地政總署作考慮及處理有關的豁免書申請用途。 閣下必須提供本申請表要求的個人資料。如果不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地政總署可能無法處理本申請表。 |
資料轉予人士類別 | 本署可能會為上述目的,向其他政府決策局/部門披露你以本表格提供的個人資料。 |
查閱個人資料 |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18 及第 22 條,以及該條例附表 1 第 6 原則,個人資料當事人有權要求查閱和改正個人資料。查閱權利包括在繳付適用收費後,有權索取在本申請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的副本。 |
查詢 |
有關所收集個人資料的查詢,包括查閱及改正個人資料的要求,可向以下人員提出: 香港北角渣華道 333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