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建屋合作社計劃(合作社計劃)是舊形式的公務員房屋福利。根據合作社計劃,當時政府當局以優惠地價批出土地,並提供政府貸款,令合資格的公務員可透過成立合作社興建住宅樓宇(合作社樓宇)。優惠地價是有關土地當時十足市值的三分一。有關土地及樓宇的法定業權由相關合作社持有,合作社社員只有權使用有關單位。
為使個別合作社社員取得有關單位的法定業權,合作社得到百分之七十五的社員同意,便可以根據「修訂官地租契辦法」申請解散,但有關土地及樓宇必須受明確的轉讓限制約束。個別合作社社員繼而可透過轉讓契據取得其物業及土地的業權。
在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後,已經取得有關合作社樓宇單位業權的業主可提出申請撤銷地契列明的轉讓限制,以及繳付尚欠的三分之二土地補價。有關申請表格和撤銷轉讓限制程序及預計所需時間,可參閱申請表格及單張詳情。
政府在 2020 年 6 月檢視了有關合作社計劃物業撤銷轉讓限制的土地補價評估基礎,決定接受一般按地契條款內訂明「現有用途土地價值」基礎評估。但若在地政總署收到撤銷轉讓限制申請當日或之前,有人現正/已經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 545 章)的條文,向土地審裁處提交「申請通知書」,要求作出一項為重新發展該物業所在地段而強制售賣該地段的命令,該評估基礎則不適用。有關已檢視的土地補價評估基礎的詳情,可參閱土地補價評估基礎的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