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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價 / 租金評估

一般而言,當土地業權人於土地交易包括換地,契約修訂及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中獲益便需支付補地價。補地價評估由估價組中央處理。估價組也負責特別用途短期租約如巴士廠,加油站用地的租金評估事宜。

上訴申請

當申請人不同意政府批出的補地價金額,便可提出上訴。上訴流程可參閱以下的地政處作業備考。

相關作業備考


仲裁

補地價仲裁先導計劃

先導計劃現延長兩年至 2024 年 10 月 23 日 。



撤銷轉讓限制的土地補價評估

公務員建屋合作社計劃(合作社計劃)是舊形式的公務員房屋福利。根據合作社計劃,當時政府當局以優惠地價批出土地,並提供政府貸款,令合資格的公務員可透過成立合作社興建住宅樓宇(合作社樓宇)。優惠地價是有關土地當時十足市值的三分一。有關土地及樓宇的法定業權由相關合作社持有,合作社社員只有權使用有關單位。

為使個別合作社社員取得有關單位的法定業權,合作社得到百分之七十五的社員同意,便可以根據「修訂官地租契辦法」申請解散,但有關土地及樓宇必須受明確的轉讓限制約束。個別合作社社員繼而可透過轉讓契據取得其物業及土地的業權。

在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後,已經取得有關合作社樓宇單位業權的業主可提出申請撤銷地契列明的轉讓限制,以及繳付尚欠的三分之二土地補價。有關申請表格和撤銷轉讓限制程序及預計所需時間,可參閱申請表格單張詳情

政府在 2020 年 6 月檢視了有關合作社計劃物業撤銷轉讓限制的土地補價評估基礎,決定接受一般按地契條款內訂明「現有用途土地價值」基礎評估。但若在地政總署收到撤銷轉讓限制申請當日或之前,有人現正/已經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 545 章)的條文,向土地審裁處提交「申請通知書」,要求作出一項為重新發展該物業所在地段而強制售賣該地段的命令,該評估基礎則不適用。有關已檢視的土地補價評估基礎的詳情,可參閱土地補價評估基礎的詳情

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十個夾心階層住屋計劃屋苑的個別單位業主,可於 5 年的轉售限制期屆滿後向房協申請解除有關轉售限制和評定相關補價。房協會把有關申請連同他們擬備的補價評估轉交地政總署審批,並以地政總署批出的補價金額為最終決定。

有關補價程序詳情,可參閱房協網頁提供的補價程序詳情



訂定政府推售土地的底價

賣地計劃推售的政府土地,一概以當時的市場價格出售,而售價必須達到政府設定的底價,以保障公共收入。地政總署的專業產業測量師會在土地公開拍賣或截標當日評估底價,以確保底價反映最新的市場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