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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政府識別租契為特殊用途租契申請覆檢的指引

  1. 申請期限
    自租契被識別為特殊用途租契的識別日期起 1 年內(僅適用於 2024 年 7 月 5 日之前簽立的特殊用途租契 
  2. 申請人的資格
    申請人須證明其是有關地段的承租人、註冊擁有人或其書面授權可代表其行事的代表。若該地段涉及多人共同擁有,則由所有共同擁有人(包括所有衡平法權益人,例如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買賣合約簽署人、遺囑執行人等)共同申請。
  3. 申請人需提交的證明文件 / 資料
    ‐        地段編號
    ‐        租契屆滿日期
    ‐        覆檢理由,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人認為租契不是特殊用途租契的原因及地段的相關歷史背景
    ‐        承租人或註冊擁有人的身份證明、代表的書面授權(如有)
  4. 處理申請所需時間
    地政總署會與相關政策局考慮覆檢申請,並一般會在收到有效申請後 6 個月內通知申請人覆核決定。個別較複雜的個案可能需要較長的時間處理,但署方會盡量在合理時間內完成處理。
  5. 覆檢獲批後的程序
    如申請個案經覆檢後獲地政總署及相關政策局同意不識別為特殊用途租契,地政總署將按《政府租契續期條例》(下稱《條例》)第5(1)條,在該租契備存於土地註冊處的登記冊作出「特殊用途租契取消摘記」,以取消「特殊用途租契識別摘記」,使該租契成為《條例》的適用租契(視為在續期公告的刊登日期不屬特殊用途租契的租契),以及按照《條例》的新機制處理其續期或不續期的手續。

註 :

在 2024 年 7 月 5 日或之後簽立的特殊用途租契,簽立時獲政府及承租人雙方確認為特殊用途租契,所以覆檢機制並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