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政府對個別租契不予續期決定申請覆檢的指引
- 申請期限
自「不予續期列表」的刊憲日起 1 年內。 - 申請人的資格
申請人須證明其是有關地段的承租人、註冊擁有人或其書面授權可代表其行事的代表。若該地段涉及多人共同擁有,則由所有共同擁有人(包括所有衡平法權益人,例如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買賣合約簽署人、遺囑執行人等)共同申請。 - 申請人需提交的證明文件 / 資料
‐ 地段編號
‐ 租契屆滿日期
‐ 覆核理由,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人認為租契應予續期的原因
‐ 承租人或註冊擁有人的身份證明、代表的書面授權(如有) - 處理申請所需時間
地政總署會考慮覆檢申請,並一般會在收到有效申請後 6 個月內通知申請人覆檢決定。個別較複雜的個案可能需要較長的時間處理,但署方會盡量在合理時間內完成處理。 - 覆檢獲批後的程序
如申請個案經覆檢後獲地政總署批准有關適用租契續期,地政總署將按《政府租契續期條例》 (下稱《條例》)第 11 條為該適用租契在憲報刊登「剔出不予續期列表公告」,猶如該租契從來沒有在有關「不予續期列表」內指明,即表示該租契將按《條例》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