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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政府對個別租契不予續期決定申請覆檢的指引

  1. 申請期限
    自「不予續期列表」的刊憲日起 1 年內。
  2. 申請人的資格
    申請人須證明其是有關地段的承租人、註冊擁有人或其書面授權可代表其行事的代表。若該地段涉及多人共同擁有,則由所有共同擁有人(包括所有衡平法權益人,例如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買賣合約簽署人、遺囑執行人等)共同申請。
  3. 申請人需提交的證明文件 / 資料
    ‐    地段編號
    ‐    租契屆滿日期
    ‐    覆核理由,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人認為租契應予續期的原因
    ‐    承租人或註冊擁有人的身份證明、代表的書面授權(如有)
  4. 處理申請所需時間
    地政總署會考慮覆檢申請,並一般會在收到有效申請後 6 個月內通知申請人覆檢決定。個別較複雜的個案可能需要較長的時間處理,但署方會盡量在合理時間內完成處理。
  5. 覆檢獲批後的程序
    如申請個案經覆檢後獲地政總署批准有關適用租契續期,地政總署將按《政府租契續期條例》 (下稱《條例》)第 11 條為該適用租契在憲報刊登「剔出不予續期列表公告」,猶如該租契從來沒有在有關「不予續期列表」內指明,即表示該租契將按《條例》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