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你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地政总署会用于指明拟作的用途。本署如必须收集某些个人资料,届时会通知你若未有提供所需资料而可能承受的后果。 你提供的个人资料,本署或会向政府其他决策局/部门或署方授权的承办商转移或披露,以供拟作的用途。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 18 及第 22 条,你有权要求查阅和改正地政总署所持有关于你的个人资料,详情如下:
当事人查阅的权利
任何人或获授权代表他人的相关人士,均有权提出查阅资料的要求,包括:
- 向本署查证是否持有他/她作为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以及
- 假如本署持有该等资料,可在支付复印费及其他所需费用后,获本署提供资料的副本。
改正资料的权利
本署依从查阅资料要求提供个人资料的副本后,任何人如认为相关资料并不准确,即有权要求改正其个人资料。当事人可向本署提出改正资料要求,而获正式授权的相关人士亦可代为提出此项要求。
如欲提出查阅和改正个人资料的要求,请联络下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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