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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记录 - 二〇二四年第三季

批出日期短期租约编号 / 地点面积
(平方米)
租期用途中标者名称投标金额
09.08.2024 第 STTIS0254 号 –
新界大屿山梅窝银树街
1 400 先定 1 年,其后按月续租 作收费公众停车场,仅供停泊现时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领有牌照的私家车及电单车  裕泊有限公司 每月租金 $28,000
05.08.2024 第 STTTP0107 号 –
新界大埔创新路
3 870 先定 1 年,其后按季续租 作收费公众停车场,供停泊现时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下称《道路交通条例》)领有牌照可在公共街道及道路上使用的汽车(不包括气体车辆(其涵义为《气体安全条例》(第 51 章)所界定者)、中型货车、重型货车、巴士,以及货柜车拖头和拖架)。就本租约而言,「汽车」、「中型货车」、「重型货车」、「巴士」及「拖架」的涵义,须为《道路交通条例》所界定者  威利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 每月租金 $368,000
01.08.2024 第 STTKW0046 号 –
九龙连翔道与佐敦道交界处
6 640 先定 9 个月,其后按季续租 作收费公众停车场,供停泊现时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领有牌照的汽车(不包括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 230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获有效专营权的巴士、中型货车、重型货车、特别用途车辆(「巴士」、「中型货车」、「重型货车」及「特别用途车辆」各词的涵义,须为《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所界定者)、货柜车、货柜车拖头及拖架、气体车辆,以及运送或负载用作或将会用作盛载石油气作任何用途的储存器、石油气瓶或容器(不论该类储存器、石油气瓶或容器有否盛载石油气)的任何汽车(但所盛载的石油气仅供该类汽车本身作燃料者则除外)(「气体车辆」、「储存器」、「石油气瓶」及「石油气」各词的涵义,须为《气体安全条例》(第 51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所界定者)(下称「收费公众停车场」)。运输署署长就「容器」、「汽车燃料」、「货柜车」、「货柜车拖头及拖架」和「收费公众停车场」所作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对承租人具约束力  24泊车系统有限公司 每月租金 $689,000
03.07.2024 第 STTTM0127 号 –
新界屯门龙鼓上滩
6 060 先定 7 年,其后按季续租 一所钢筋预制工场,以供切割和拗扎钢筋、制作钢筋铁笼和螺纹连接钢筋连同耦合器,以及其附属设施和用途(下称「预制工场」)。在界定何谓「附属设施和用途」和何谓「预制工场」一事上,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长所作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对承租人具约束力

为免生疑问,不得处理待循环再造的物料(由此预制工场所产生的钢筋废料除外)、不得贮存钢筋以直接供应给买方,以及不得生产混凝土和/或沥青和不得进行混凝土和/或沥青生产过程的任何部分。在界定何谓「待循环再造的物料」、「钢筋废料」和「贮存钢筋以直接供应给买方」一事上,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长所作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对承租人具约束力
高力钢铁(香港)有限公司 每月租金 $200,000
批出日期 09.08.2024
短期租约编号 / 地点 第 STTIS0254 号 –
新界大屿山梅窝银树街
面积 (平方米) 1 400
租期 先定 1 年,其后按月续租
用途 作收费公众停车场,仅供停泊现时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领有牌照的私家车及电单车 
中标者名称 裕泊有限公司
投标金额 每月租金 $28,000
批出日期 05.08.2024
短期租约编号 / 地点 第 STTTP0107 号 –
新界大埔创新路
面积 (平方米) 3 870
租期 先定 1 年,其后按季续租
用途 作收费公众停车场,供停泊现时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下称《道路交通条例》)领有牌照可在公共街道及道路上使用的汽车(不包括气体车辆(其涵义为《气体安全条例》(第 51 章)所界定者)、中型货车、重型货车、巴士,以及货柜车拖头和拖架)。就本租约而言,「汽车」、「中型货车」、「重型货车」、「巴士」及「拖架」的涵义,须为《道路交通条例》所界定者 
中标者名称 威利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
投标金额 每月租金 $368,000
批出日期 01.08.2024
短期租约编号 / 地点 第 STTKW0046 号 –
九龙连翔道与佐敦道交界处
面积 (平方米) 6 640
租期 先定 9 个月,其后按季续租
用途 作收费公众停车场,供停泊现时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领有牌照的汽车(不包括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 230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获有效专营权的巴士、中型货车、重型货车、特别用途车辆(「巴士」、「中型货车」、「重型货车」及「特别用途车辆」各词的涵义,须为《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所界定者)、货柜车、货柜车拖头及拖架、气体车辆,以及运送或负载用作或将会用作盛载石油气作任何用途的储存器、石油气瓶或容器(不论该类储存器、石油气瓶或容器有否盛载石油气)的任何汽车(但所盛载的石油气仅供该类汽车本身作燃料者则除外)(「气体车辆」、「储存器」、「石油气瓶」及「石油气」各词的涵义,须为《气体安全条例》(第 51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所界定者)(下称「收费公众停车场」)。运输署署长就「容器」、「汽车燃料」、「货柜车」、「货柜车拖头及拖架」和「收费公众停车场」所作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对承租人具约束力 
中标者名称 24泊车系统有限公司
投标金额 每月租金 $689,000
批出日期 03.07.2024
短期租约编号 / 地点 第 STTTM0127 号 –
新界屯门龙鼓上滩
面积 (平方米) 6 060
租期 先定 7 年,其后按季续租
用途 一所钢筋预制工场,以供切割和拗扎钢筋、制作钢筋铁笼和螺纹连接钢筋连同耦合器,以及其附属设施和用途(下称「预制工场」)。在界定何谓「附属设施和用途」和何谓「预制工场」一事上,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长所作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对承租人具约束力

为免生疑问,不得处理待循环再造的物料(由此预制工场所产生的钢筋废料除外)、不得贮存钢筋以直接供应给买方,以及不得生产混凝土和/或沥青和不得进行混凝土和/或沥青生产过程的任何部分。在界定何谓「待循环再造的物料」、「钢筋废料」和「贮存钢筋以直接供应给买方」一事上,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长所作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对承租人具约束力
中标者名称 高力钢铁(香港)有限公司
投标金额 每月租金 $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