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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记录 - 二〇一七年第二季

批出日期短期租约编号 / 地点面积
(平方米)
租期用途中标者名称投标金额
29.6.2017 大埔第 1766 号 –
新界大埔科城路
3 860 先定 1 年,其后按季续租 作收费公众停车场,供停泊现时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领有牌照可在公共街道及道路上使用的私家车、轻型货车及电单车
伟临有限公司 每月租金$535,000
20.6.2017 第 EHX-550 号 –
香港筲箕湾兴民街
3 520 先定 1 年,其后按季续租 作收费公众停车场,供停泊汽车,而所有该等汽车必须为现时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领有牌照的汽车[不包括
  1. 拖头、拖架、连或不连拖头或拖架的货柜车;
  2.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受有效专营权所涵盖的巴士;以及
  3. 气体车辆(《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所界定者),以及运送或负载用作或将会用作盛载石油气作任何用途的石油气瓶、容器或储存器(不论该等石油气瓶、容器或储存器有否盛载石油气)的任何汽车(但所盛载的石油气仅供该汽车作燃料者则除外)]
金仓有限公司 每月租金$400,100
20.6.2017 葵青第 3890 号 –
新界青衣青敬路
2 500 先定 1 年,其后按季续租 作收费公众停车场,供停泊获运输署署长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发给牌照可在公共街道及道路上使用的电单车及汽车(不包括货柜车拖头及拖架)
进发有限公司 每月租金$336,443
12.6.2017 第 2117 号 –
新界沙田火炭山尾街与穗禾路交界处
1 400 先定 1 年,其后按季续租
  1. 作收费公众停车场,供停泊现时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领有牌照可在公共街道及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或
  2. 展示或展销领有或未领有牌照的汽车,或两者兼容;或
  3. 上述(i)及(ii)项用途的任何组合
启富国际企业有限公司 每月租金$301,388
23.5.2017 第 NHX-805 号 –
香港中区中环九号码头与中环十号码头前面
7 320 先定 3 年,其后按季续租 根据并按照招标公告的技术建议书,设立、营运和管理观光摩天轮及相关附属设施 The Entertainment Corporation Limited 每月租金$1,500,000
12.5.2017 第 MX17007 号 –
新界屯门第 14 区兆麟街
1 460 先定 1 年,其后按季续租 作收费公众停车场,供停泊现时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领有牌照可在公共街道及道路上使用的汽车(不包括中型货车、重型货车、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 230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受有效专营权所涵盖的巴士,以及连或不连货柜、拖头或拖架的货柜车) 雅达停车场有限公司 每月租金$117,050
11.5.2017 第 EHX-510 号 –
香港柴湾创富道
7 060 先定 1 年,其后按季续租 作收费公众停车场,供停泊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领有牌照的私家车、轻型货车和电单车,但不包括拖车。就租约而言,「私家车」、「轻型货车」、「电单车」及「拖车」各词语的涵义须为《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所各别界定者 金仓有限公司 每月租金$501,100
5.5.2017 第 EHX-503 号 –
香港柴湾常达街
4 990 先定 1 年,其后按季续租 作收费公众停车场,供停泊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领有牌照的中型货车、重型货车、巴士和小型巴士,但不包括
  1. 拖车;
  2.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 230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受有效专营权所涵盖的巴士,以及
  3. 运载或负载用作或将会用作盛载石油气作任何用途的石油气瓶、容器或储存器(不论有否盛载石油气)的中型货车、重型货车、巴士和小型巴士(但所盛载的石油气仅供该等中型货车、重型货车、巴士和小型巴士作燃料者则除外)。就租约而言,「中型货车」、「重型货车」、「巴士」、「小型巴士」及「拖车」各词语的涵义须为《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所各别界定者;而「石油气瓶」、「储存器」及「石油气」各词语的涵义则为《气体安全条例》(第 51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所各别界定
金伟停车场有限公司 每月租金$365,000
27.4.2017 第 2049 号 –
新界沙田小沥源沙田围路 138 号
23 600 先定 4 年 9 个月,由 2018 年 5 月 17 日开始,其后按季续租
  1. 作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第 88K
    条、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所指定的驾驶学校,就私家车、轻型货车、中型货车、巴士和电单车(《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所各别界定者),以及运输署署长因应提供的设施是否足够而批准的其他车辆类别,开办训练课程;
  2. 作运输署驾驶考试中心;以及
  3. 作道路安全中心,以推广道路安全
香港驾驶学院小沥源分校有限公司 每月租金$2,500,000
21.4.2017 第 KX3030 号 –
九龙荔枝角月轮街
1 330 先定 1 年,其后按季续租 作收费公众停车场,供停泊现时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领有牌照的汽车[不包括连拖架的中型货车、连或不连拖架的重型货车、拖架、运送或运载任何危险品的汽车(「汽车」、「中型货车」、「重型货车」及「拖架」各词语的涵义须为《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所界定者;「危险品」一词的涵义须为《危险品条例》(第 295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所界定者)、气体车辆,以及运载或负载用作或将会用作盛载石油气作任何用途的储存器、石油气瓶或容器(不论该等储存器、石油气瓶或容器有否盛载石油气)的任何汽车(但所盛载的石油气仅供该汽车作燃料者则除外) (「气体车辆」、「储存器」、「石油气瓶」及「石油气」各词语的涵义须为《气体安全条例》(第 51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所界定者)] (下称「收费公众停车场」)。业主就何谓「容器」、「汽车燃料」及「收费公众停车场」所作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对承租人具约束力 24泊车系统有限公司 每月租金$190,010
12.4.2017 第 2870 号 –
新界元朗厦村沙洲里路
1 040 先定 1 年,其后按季续租 作收费公众停车场,供停泊现时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领有牌照的私家车、电单车及轻型货车 龙泊有限公司 每月租金$34,950
批出日期 29.6.2017
短期租约编号 / 地点 大埔第 1766 号 –
新界大埔科城路
面积 (平方米) 3 860
租期 先定 1 年,其后按季续租
用途 作收费公众停车场,供停泊现时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领有牌照可在公共街道及道路上使用的私家车、轻型货车及电单车
中标者名称 伟临有限公司
投标金额 每月租金$535,000
批出日期 20.6.2017
短期租约编号 / 地点 第 EHX-550 号 –
香港筲箕湾兴民街
面积 (平方米) 3 520
租期 先定 1 年,其后按季续租
用途 作收费公众停车场,供停泊汽车,而所有该等汽车必须为现时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领有牌照的汽车[不包括
  1. 拖头、拖架、连或不连拖头或拖架的货柜车;
  2.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受有效专营权所涵盖的巴士;以及
  3. 气体车辆(《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所界定者),以及运送或负载用作或将会用作盛载石油气作任何用途的石油气瓶、容器或储存器(不论该等石油气瓶、容器或储存器有否盛载石油气)的任何汽车(但所盛载的石油气仅供该汽车作燃料者则除外)]
中标者名称 金仓有限公司
投标金额 每月租金$400,100
批出日期 20.6.2017
短期租约编号 / 地点 葵青第 3890 号 –
新界青衣青敬路
面积 (平方米) 2 500
租期 先定 1 年,其后按季续租
用途 作收费公众停车场,供停泊获运输署署长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发给牌照可在公共街道及道路上使用的电单车及汽车(不包括货柜车拖头及拖架)
中标者名称 进发有限公司
投标金额 每月租金$336,443
批出日期 12.6.2017
短期租约编号 / 地点 第 2117 号 –
新界沙田火炭山尾街与穗禾路交界处
面积 (平方米) 1 400
租期 先定 1 年,其后按季续租
用途
  1. 作收费公众停车场,供停泊现时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领有牌照可在公共街道及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或
  2. 展示或展销领有或未领有牌照的汽车,或两者兼容;或
  3. 上述(i)及(ii)项用途的任何组合
中标者名称 启富国际企业有限公司
投标金额 每月租金$301,388
批出日期 23.5.2017
短期租约编号 / 地点 第 NHX-805 号 –
香港中区中环九号码头与中环十号码头前面
面积 (平方米) 7 320
租期 先定 3 年,其后按季续租
用途 根据并按照招标公告的技术建议书,设立、营运和管理观光摩天轮及相关附属设施
中标者名称 The Entertainment Corporation Limited
投标金额 每月租金$1,500,000
批出日期 12.5.2017
短期租约编号 / 地点 第 MX17007 号 –
新界屯门第 14 区兆麟街
面积 (平方米) 1 460
租期 先定 1 年,其后按季续租
用途 作收费公众停车场,供停泊现时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领有牌照可在公共街道及道路上使用的汽车(不包括中型货车、重型货车、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 230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受有效专营权所涵盖的巴士,以及连或不连货柜、拖头或拖架的货柜车)
中标者名称 雅达停车场有限公司
投标金额 每月租金$117,050
批出日期 11.5.2017
短期租约编号 / 地点 第 EHX-510 号 –
香港柴湾创富道
面积 (平方米) 7 060
租期 先定 1 年,其后按季续租
用途 作收费公众停车场,供停泊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领有牌照的私家车、轻型货车和电单车,但不包括拖车。就租约而言,「私家车」、「轻型货车」、「电单车」及「拖车」各词语的涵义须为《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所各别界定者
中标者名称 金仓有限公司
投标金额 每月租金$501,100
批出日期 5.5.2017
短期租约编号 / 地点 第 EHX-503 号 –
香港柴湾常达街
面积 (平方米) 4 990
租期 先定 1 年,其后按季续租
用途 作收费公众停车场,供停泊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领有牌照的中型货车、重型货车、巴士和小型巴士,但不包括
  1. 拖车;
  2.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 230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受有效专营权所涵盖的巴士,以及
  3. 运载或负载用作或将会用作盛载石油气作任何用途的石油气瓶、容器或储存器(不论有否盛载石油气)的中型货车、重型货车、巴士和小型巴士(但所盛载的石油气仅供该等中型货车、重型货车、巴士和小型巴士作燃料者则除外)。就租约而言,「中型货车」、「重型货车」、「巴士」、「小型巴士」及「拖车」各词语的涵义须为《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所各别界定者;而「石油气瓶」、「储存器」及「石油气」各词语的涵义则为《气体安全条例》(第 51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所各别界定
中标者名称 金伟停车场有限公司
投标金额 每月租金$365,000
批出日期 27.4.2017
短期租约编号 / 地点 第 2049 号 –
新界沙田小沥源沙田围路 138 号
面积 (平方米) 23 600
租期 先定 4 年 9 个月,由 2018 年 5 月 17 日开始,其后按季续租
用途
  1. 作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第 88K
    条、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所指定的驾驶学校,就私家车、轻型货车、中型货车、巴士和电单车(《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所各别界定者),以及运输署署长因应提供的设施是否足够而批准的其他车辆类别,开办训练课程;
  2. 作运输署驾驶考试中心;以及
  3. 作道路安全中心,以推广道路安全
中标者名称 香港驾驶学院小沥源分校有限公司
投标金额 每月租金$2,500,000
批出日期 21.4.2017
短期租约编号 / 地点 第 KX3030 号 –
九龙荔枝角月轮街
面积 (平方米) 1 330
租期 先定 1 年,其后按季续租
用途 作收费公众停车场,供停泊现时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领有牌照的汽车[不包括连拖架的中型货车、连或不连拖架的重型货车、拖架、运送或运载任何危险品的汽车(「汽车」、「中型货车」、「重型货车」及「拖架」各词语的涵义须为《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所界定者;「危险品」一词的涵义须为《危险品条例》(第 295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所界定者)、气体车辆,以及运载或负载用作或将会用作盛载石油气作任何用途的储存器、石油气瓶或容器(不论该等储存器、石油气瓶或容器有否盛载石油气)的任何汽车(但所盛载的石油气仅供该汽车作燃料者则除外) (「气体车辆」、「储存器」、「石油气瓶」及「石油气」各词语的涵义须为《气体安全条例》(第 51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所界定者)] (下称「收费公众停车场」)。业主就何谓「容器」、「汽车燃料」及「收费公众停车场」所作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对承租人具约束力
中标者名称 24泊车系统有限公司
投标金额 每月租金$190,010
批出日期 12.4.2017
短期租约编号 / 地点 第 2870 号 –
新界元朗厦村沙洲里路
面积 (平方米) 1 040
租期 先定 1 年,其后按季续租
用途 作收费公众停车场,供停泊现时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任何据以订立的规例和任何予以修订的法例领有牌照的私家车、电单车及轻型货车
中标者名称 龙泊有限公司
投标金额 每月租金$34,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