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規約
「建築規約」一般載於新批或修訂契約(包括賣地條件、批地條件、換地條件等)中,要求地段業權人必須在「建築規約」期限內建成契約條件所訂明的地段發展項目。 為履行「建築規約」,地段業權人必須在「建築規約」期限內完成該發展項目,以及取得由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佔用許可證。 倘若地段業權人預期不能在「建築規約」期限內建成契約條件所訂明的發展要求,有關地段的業權人一般須向地政總署提出理據申請延長「建築規約」期限。
詳情可參閱以下地政總署地政處作業備考:
- 地政處作業備考編號 2/2021 (只提供英文版本)
- 地政處作業備考編號 2/2022 (只提供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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