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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土地及補償

政府為進行公共工程,例如道路計劃、發展公共房屋、市區重建計劃、提供遊憩用地、排水改善工程、提供新街市、興建新學校或展開工務計劃下任何項目等,均可能須收回私人土地。根據不同公共工程的目的, 收回土地的法律程序主要根據下列條例的規定提出︰

(a) 《收回土地條例》(第 124 章)
(b) 《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 370 章)
(c) 《鐵路條例》(第 519 章)
(d) 《土地徵用(管有業權)條例》(第 130 章)
(e) 《土地排水條例》(第 446 章)
(f) 《市區重建局條例》(第 563 章)
(g) 《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第 276 章)

另外,政府為進行公共工程而根據相應條例為政府設定地役權或其他永久權利,以及為政府而設定暫時佔用土地的權利時,有關私人土地或因此而受到不利影響。

當政府引用條例收回土地,取消業權人的法定權益,或土地業權人的法定權益因政府的行動而受影響,政府會按同一條例的規定作出補償,可獲補償的權益受有關條例限制。 不過,政府的一貫做法,是建議按特惠補償率發放補償,作為完全及最終解決所有根據有關條例提出的補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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