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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項目

因進行鐵路工程所需要的私人土地會根據《鐵路條例》(第 519 章)的規定作出處理。

為展開新鐵路工程,地政總署會負責有關土地徵用(永久或暫時佔用)及土地補償的工作。

徵用土地將會透過收回私人土地/地層收地、在私人土地設定暫時佔用權、封閉道路及在政府前濱或海床或其上填海或進行其他工程等的方式進行有關鐵路的建造工程。

受影響人士可根據該條例所訂的程序提出補償申索。《鐵路條例》(第 519 章)第 32 條訂明獲得補償的權利,該條例附表第 II 部(須連同附表第 I 部一起閱讀)載列了可申索的事項、 評定補償的基準、可申索補償的人,以及申索須送達運輸及物流局局長的期限等詳情。

地政總署負責新鐵路工程的收回土地及清拆安排。受收回土地及清拆影響的合資格人士可能會獲得有關的特惠補償及安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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