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政府發展項目影響而從事禽畜飼養的合資格農戶,可獲發「飼養豬隻和家禽的農民的特惠津貼」,以應付籌備復業期間的收入損失和部分重置開支。津貼額是按合資格農場構築物面積及特惠津貼率計算 (即: 合資格構築物面積 x 特惠津貼率),特惠津貼率以每平方米面積的金額表述。
經立法會財務委員會 (財委會) 批准,此特惠津貼的津貼率由以下部分組成:(1) 農戶在籌備復業期間所損失的利潤;以及 (2) 重置固定農業裝置所需費用的半數。津貼率會定期根據物價指數作出調整。
政府在不改變上述財委會批准的框架下,檢討了此項特惠津貼的津貼率。是次檢討除了按既定做法根據物價指數調整津貼率外,亦參考了禽畜飼養行業的最新情況調整計算參數,包括:
- 在估算籌備復業期間的收入損失時,所採用的最近 5 年禽畜售價數據適當地反映了涉及經營批發/零售業務或品牌禽畜的元素 (而非只計算農場向批發商售賣禽畜的價格)。
- 統一增加計算公式內的標準復業期至 12 個月,以更合理地反映農戶重置農場的時間。
- 考慮到禽畜業現時面對的市場挑戰及監管,政府亦恆常化此津貼內額外提供百分之三十補助金額的安排 (此安排過往為與禽畜廢物管制計劃的結業賠償安排看齊而引入,屬臨時性質)。
藉着是次檢討,漁農自然護理署 (漁護署) 亦理順了特惠津貼額的執行細節。根據財委會批准的框架,津貼額是按照合資格農場構築物的面積計算。然而,漁護署留意到,假如個別農場的飼養密度較低,可能會出現禽畜數目較低的農戶可因農場構築物面積較大,而比禽畜數目較多但農場構築物面積較少的農戶,獲得更多的特惠津貼。為了理順此不合理情況,漁護署在計算相關特惠津貼時,會參考行業平均飼養密度,把可獲發津貼的農場構築物面積限於不高於相關禽畜數目的行業平均飼養面積。
政府會繼續按照財委會批准的安排,為以下合資格的農場構築物發放此項特惠津貼:
- 在私人農地上,屬
- 漁護署發出有效禽畜飼養牌照;
- 地政總署發出的有效土地文書;或
- 於 1982 年寮屋管制登記中登記作有關用途或所涵蓋作有關用途的合法作業農場構築物;及
- 在政府土地上,於 1982 年寮屋管制登記中登記作有關用途的構築物。
受影響禽畜農戶亦可參考相關項目的網頁,包括古洞北及粉嶺北新展區及元朗南發展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