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農地上的違契構築物
一般資料
除了其他土地行政工作外,地政總署亦負起執行契約條款的職責。
新界不少土地均屬集體政府租契內由私人持有的「舊批約地段」,分類為「農地」。未經批准在私人農地上搭建構築物,即屬違反地契條款。
如發現有違反契約條件的情況,地政總署可採取適當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地政總署通常會發出警告信,要求有關業主在指定時限內糾正違契情況。如業主沒有在限期前作出糾正,地政總署可把警告信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如違契情況嚴重,例如對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致使需要採取進一步行動,地政總署可重收有關地段或把相關權益轉歸政府。
地契屬私人契約,地政總署是以地主身分作為契約一方執行地契條款。地政總署以此身分採取的行動並不涉及檢控。
相關公報
連接政府新聞處網站的新聞公報的超連結如下:
- 在 2014 年 3 月 26 日發放的「立法會二十二題:私人土地上作住宅用途的違例構築物」
- 在 2014 年 5 月 29 日發放的「地政總署加強對私人農地上違契構築物的執管行動(附圖)」
- 在 2014 年 10 月 27 日發放的「地政總署加強對私人農地違契構築物的執管行動和宣傳教育」
- 在 2015 年 8 月 12 日發放的「地政總署繼續打擊私人農地上違契搭建構築物情況」
- 在 2017 年 4 月 24 日發放的「地政總署繼續打擊私人農地上違契搭建構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