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鄉村屋宇
小型屋宇事項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於 1972 年 11 月獲得行政局(現稱「行政會議」)批准,由 1972 年 12 月起實施,旨在讓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一次向當局申請批准,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上建造一間小型屋宇。
重建鄉村屋宇
一般而言,新界鄉村屋宇土地的業權人須獲得地政總署批准,方可進行重建。地政總署一般會參考相關土地契約條款及《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 121 章)的規定,以決定可獲重建的新界鄉村屋宇的位置、建築面積、層數和高度。
申請表格
刊物
-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如何申請批准建造小型屋宇
- 在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下之認可鄉村名冊
在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下之認可鄉村名冊純文字版 -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消防安全規定指引
- 地政總署及分區地政處就處理有關人士對小型屋宇申請反對的資料簡介
- 興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須知
- 使用化糞池的注意事項
相關公報
- 就「套丁」是否涉及刑事罪行的回應
(發佈日期: 2015 年 12 月 7 日) - 發展局回應小型屋宇政策司法覆核案件裁決
(發佈日期: 2019 年 4 月 8 日) - 發展局跟進小型屋宇政策司法覆核案件的法庭命令
(發佈日期: 2019 年 5 月 6 日) - 政府就小型屋宇政策司法覆核案件提出上訴
(發佈日期: 2019 年 7 月 9 日) - 發展局回應小型屋宇政策司法覆核案件的上訴裁決
(發佈日期: 2021 年 1 月 13 日) - 政府歡迎終審法院就小型屋宇政策的裁決
(發佈日期: 2021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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